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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27010—202527号地块额征收土地公告(澄府〔2025〕283号)

2025/09/29 1.0w 阅读 419 点赞

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澄迈县27010-202527号地块的

征收土地公告

澄府〔2025〕283号

为实施澄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已批准的于澄迈县27010-202527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27010-202527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澄迈)〔2025〕26号)批准,同意将澄迈县27010-202527号地块范围内1.8381公顷集体农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同时征收上述范围内0.590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及位置

经批准征收的澄迈县27010-202527号地块位于老城镇南二环路与新兴路交汇处西北侧地段(具体以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详见附件),涉及权属单位为澄迈县老城镇马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国社村民小组、老城镇石联村民委员会石石矍村民小组共有1.8910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澄府规〔2024〕1号)规定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及社保等方式。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五、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老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土地权属调查、现场勘测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补偿登记和搬迁事宜,不得阻挠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澄迈县27010-202527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联系人:曾先生联系电话:13976312016)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