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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04/19 1.1w 阅读 130 点赞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容、廖良荣、林书禄、王华英、吴先富:

经我局调查,陈容(460004********4421)、廖良荣(512226********2686)、林书禄(460004********4630)、王华英(460027********4724)、吴先富(460027********4724)等5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我局对陈容、廖良荣、林书禄、王华英、吴先富等5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5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5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其享有的权利。你5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1 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49 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0 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48 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2 号),陈容、廖良荣、林书禄、王华英、吴先富等5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廖良荣(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48 号)

2、王华英(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49 号)

3、林书禄(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0 号)

      4、吴先富(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1 号)

      5、陈容(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2 号)


联系部门: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9867613326

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六楼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