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容、廖良荣、林书禄、王华英、吴先富:
经我局调查,陈容(460004********4421)、廖良荣(512226********2686)、林书禄(460004********4630)、王华英(460027********4724)、吴先富(460027********4724)等5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我局对陈容、廖良荣、林书禄、王华英、吴先富等5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5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5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其享有的权利。你5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1 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49 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0 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48 号、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52 号),陈容、廖良荣、林书禄、王华英、吴先富等5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1、廖良荣(澄迈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48 号)
联系部门: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9867613326
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六楼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