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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澄迈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澄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澄迈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是指导全县各镇政府(管委会)、金安筹备组、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发布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5月15日发布实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行政规章。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指导思想,坚持应急与预防预警相结合,做好监测预警,强化风险管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3.2建章立规、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制度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政府应急管理的主导作用。
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县内一般(IV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的行政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负责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依托科技、资源整合。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等应急资源。整合现有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救援等信息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急管理的整体协调和应对能力。
1.3.5加强基层、协同应对。重视镇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做好镇政府(管委会)、村(居、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整合各部门、各镇现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公安、水务、自然资源、住建、气象、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农村、行政执法等应急资源,充分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等应急队伍,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我国突发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龙卷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镇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医源性扩散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聚众、打砸抢烧、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1.4.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负责处置,澄迈县负责先期处置。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澄迈县负责处置。
本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参照海南省(或国家)相关预案的适用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没有规定的标准,可在县相关预案中自行规定相应的等级标准。具体分级可参照《海南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6)。
1.5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5.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经专家评审和县司法局法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经专家评审、县司法局法核和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县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由本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印发,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1.5.2 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1)镇政府(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镇政府(管委会)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基层应急预案,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当地镇政府(管委会)的指导帮助下制定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报镇政府(管委会)批准、备案。
(3)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报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由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或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报县政府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澄迈县行政区域内指导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县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需要由本县处置或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 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调查
2.1 风险分析
澄迈县突发事件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2.1.1 自然灾害风险分析
(1)气象气候分析
澄迈县位于海南岛西北部,北部濒临琼州海峡,属热带季风岛屿型气候,全年暖热,冬有阵寒,雨量充沛,气候温和。近30年平均温度为24.0℃。最高温度为41.1℃。最低温度为1.1°C,>35°C天数为35天;年降雨量1801.2㎜,降水量≥50mm年均日数为8天,雷暴为124天,雨季主要集中在5-10月份,平均相对湿度85%。每年影响澄迈县的热带气旋主要来自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根据资料统计,影响澄迈县的热带气旋平均每年4-6个。热带气旋一般出现在每年的4~11月,主要集中在7~9月。
(2)水利水文资源概况
全县大小河流21条(其中省级河流10条,县级河流11条),多年平均径流量17.2亿m³,径流深831.7mm。海南最大的河流南渡江流经县内8个镇,澄迈县内流程长98.94公里,年流量为17.4亿立方米,可利用水4亿立方米。蓄水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20宗,水域面积2.48万亩,库容蓄水1亿立方米。海南最大的水库松涛水库主干渠道穿越县境内9个镇和1个农场,灌溉面积近34万亩。地下水总储量3.2亿立方米,其中优质地下矿泉水7处。全县海岸线长有89.8公里(含内湾线),内外港湾15处,海洋面积达1000平方公里。
全县建有中型水库5宗,小(1)型水库15宗,总库容量1亿方,蓄水工程472宗,引水工程90宗,提水工程33宗,年加大投入大搞冬修水利建设,用水实灌面积17.2万亩。
(3)灾害风险分析
澄迈县是自然灾害季节性高发地区,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如台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等。澄迈县台风频发,如2014年第9号超强台风“威马逊”、2011年第17号强台风“纳沙”、和2015年第22号强台风“彩虹”等,均给澄迈县造成了大的损失;澄迈县境内有地质隐患点共11处,主要威胁对象为村庄群众生命财产。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范围为:加乐镇2处、桥头镇2处,海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红光分公司(原红岗农场)2处,金安镇人民政府(筹)2处,瑞溪镇、中兴镇、金江镇各一处。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崩塌10处,滑坡1处,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地裂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5~10月,在时间分布上,具有热带气旋带来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集中式群发的特点,在这阶段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灾害点分布较为零散,所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威胁毁坏民房、建筑物、海防林等;澄迈县位于雷琼地震带上,地震烈度较高,防震减灾不容忽视;此外,农作物病虫害(红火蚁)、森林病虫害时有发生;森林覆盖率大,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森林防火面临较大压力。
2.1.3 事故灾难风险
澄迈县事故灾难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油田开采事故、油气储存和运输事故、油气管道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可燃爆粉尘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城镇生命线工程事故、污染事故、旅游安全事故、非煤矿山事故等。而这些事故主要集中在老城经济开发区(含智慧新城)、琼台交流合作基地、福山咖啡文化风情镇、福山油田片区(花场)、金马现代物流中心、金江镇城区、化学品企业、火力发电厂、冶金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油气码头等区域和企业。台风造成的供电、供水、供油和供气等城镇生命线事故发生几率较高;专业安全生产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够齐全,抢险救援能力不足;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健全,尤其是老城经济开发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存在很大的缺口,与老城的经济发展水平、危险源安全现状及灭火救援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的矛盾,易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
2.1.4 公共卫生风险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推进,澄迈县基础路网交通密集,过海及环岛高铁、高速过境,人员往来密集,港口货物流动加大,各类公共卫生防控难度加大,所引发的发生食源性中毒、炭疽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登革热流行、H7N9禽流感疫情、动物疫情等可能性较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埃博拉和不明原因疾病也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学校、幼儿园食堂、企事业食堂食品安全、小餐饮单位准入、集体用餐(自办宴席、公期)安全等仍然存在风险点和问题。不明食源性食物中毒时有发生;此外,由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2.1.5 社会安全风险
随着澄迈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安全形势严峻,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刑事犯罪、流窜犯罪、暴力犯罪、敲诈勒索、网络诈骗、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突发事件等给社会安全造成很大压力;经济发展与征拆安置的矛盾日益凸显,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利益纠纷、征地拆迁、违规建筑、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下岗、非正常上访,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企业改制诱发社会安全的因素也急剧增多,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合理要求不合理要求交织,易连锁反应,处理难度较大,易由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影响。
2.2 应急资源调查
2.2.1 人力资源
(1)主要力量:澄迈县应急力量主要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人武部民兵应急队伍为主。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需要协调驻军部队(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等应急队伍为突击力量。
(2)专业力量:全县以应急管理、水务、公安、农业农村、住建、气象、医疗卫生、交通、旅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成立行业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力量:各镇政府(管委会)、村(居、社区)建立以基层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军人、青壮年组成的民兵应急队伍。
(4)社会力量:以蓝天救援队澄迈海蓝救援队为依托,整合社会应急力量作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补充。
2.2.2 陆上资源
(1)客运交通: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旅文局等部门协调城镇公交和旅游车辆为交通运力;
(2)物资运力:依托县交通运输局、澄迈公路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物资装备、应急抢险救灾车辆;
(3)城镇应急:依托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组织排水、园林、环卫、城管、基建、综合执法等应急力量组成。
2.2.3 空中资源
依托海南本岛民用通航救援直升飞机,协调三亚亚龙通用航空公司、上海金汇通航直升飞机和南海救助局第一飞行队等单位航空应急救援力量为资源。
2.2.4 医疗资源
澄迈县现有医疗卫生机构354家,其中综合医院1家,中医院1家,疾控预防控制中心1家,妇幼保健院1家,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家,澄迈县皮肤性病与精神卫生防治所1家,卫生院(含卫生院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家,农场医院6家,诊所84家,村卫生室205家,医务室(卫生所)11家。全县共有病床位1419张;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1289人。
2.2.5 避难场所
目前,澄迈县具有唯一一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并建成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绿地广场避难场所。全县建有多个临时安置点和防洪楼,以及依托全县大、中、小学校设立的临时避难所。
2.2.6 应急装备
目前,全县以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水务、交通、农业、医疗卫生、住建、农业农村、资规、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都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基本满足应急所需。
根据澄迈县财力状况,各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补充,并储备一些应急救援装备。
2.2.7 应急物资
(1)防汛物资: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管委会)三防机构根据全县现有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进一步统计和整理,并纳入防汛物资台帐。
(2)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各镇政府(管委会)应急机构根据澄迈县的人口增减、平时消耗、灾情影响、灾后救助等情况进一步优化物资储备和采购计划。
3 组织机构
3.1县级应急组织机构
3.1.1领导机构
澄迈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协调、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委主任: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分管行业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水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共青团澄迈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路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金江镇人民政府、老城镇人民政府、瑞溪镇人民政府、永发镇人民政府、加乐镇人民政府、文儒镇人民政府、中兴镇人民政府、仁兴镇人民政府、福山镇人民政府、桥头镇人民政府、大丰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马现代物流中心管委会、福山咖啡风情镇管委会、琼台全面战略交流合作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金江水文站、中国石化海南澄迈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澄迈分公司、中国移动澄迈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澄迈宝泉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2)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
(3)决定启动预警和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4)组织力量处置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5)检查、督促各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 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县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政府突发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县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汇总有关突发事件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3)组织拟定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分管应急预案;
(4)督促检查各镇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和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并给予指导;
(5)负责指导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
(6)指导督促全县各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应急预案修编、演练、评估和备案工作;
(7)组织制定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8)负责县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指导各专业应急平台、各镇政府(管委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数据库建设;
(9)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专家组
县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各类专业人才库,依托省应急管理专家库资源,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县应急委专家组由应急管理、综合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本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为各类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参与拟订、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5)为公众提供突发事件有关自救互救、防灾避险等咨询指导。
3.1.4 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县应急委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县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建设和管理工作;
(6)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1.5 成员单位
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事件政法系统工作和社会维稳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做好网络舆情、处理网上热点敏感问题,指导协调全县各新闻单位工作;针对县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提出对外宣传对策,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县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全县互联网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疫区相关涉外、涉港澳台、侨务、民族、宗教信仰等事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各镇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对县政府决定的事项,以及县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镇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负责全县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各种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驻军部队(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研究提出地方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完善应急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组织实施管理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加强县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调控具体工作,承担全县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处置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安全建设;负责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应急救灾服务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应对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应对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经费的紧急拨付,负责突发事件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负责将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分析、预警、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指导、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开展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及政府融资公司等的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救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落实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对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加强监测和预警。协同相关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指导事发地镇政府及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工程抢险和修复,恢复生态系统。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县教育局: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各类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保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协调处置校园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村沼气、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海上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牵头外来物种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全县农业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各镇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具体行为进行法核;为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灾后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灾后统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科学设定应急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科技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统计、报告和预测、预警运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县城燃气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执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浇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则;组织对房屋倒塌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县城客运、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港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设施安保、危险品运输监督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灾后捐助工作;负责救济困难群众和流浪群众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应急志愿者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急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参与因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引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务行业一般突发事件(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抢险救援专业技术支撑;指导和监督全县水务行业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和居民供水水源点的巡查和检查,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河流堤坝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县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参与水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镇墟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全县辖管及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森林防火巡护、一般火灾处置、火源管理、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1)组织实施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2)组织协调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专项应急预案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3)牵头推进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5)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6)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7)组织协调全县消防工作,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8)负责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火山)灾害等救援工作;(9)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10)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考核工作;(11)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2)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13)制定全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14)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15)负责海洋预报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灾害应急处理工作;(16)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县城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17)承担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县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城镇园林绿化、城镇公共照明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县城区基础设施建成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负责县城区市政排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治理工作。协助县水务局处置县城区内涝和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共青团澄迈县委:负责统一动员和接收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参与应急救灾行动。
县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志愿者救援队参与灾区救护工作。
县商务局:承担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处置流通领域突发事件;做好生活必需品投放管理工作;负责油品安全流通、加油站安全管理和审批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置食品、药品、医疗机械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管理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组织开展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全县消防指战员处置各类火灾事故;参与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澄迈公路分局:负责所管辖国、省干道等桥梁、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提供大型重型装备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承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澄迈供电局: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灾区电力设备抢修和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石化海南澄迈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有限公司澄迈销售片区:负责突发事件期间油料供应保障工作,承担所辖油供应设施安全修复工作。
中国电信澄迈分公司、中国移动澄迈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负责处置突发通信中断事件;提供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讯保障工作。
澄迈宝泉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全县供水安全管理,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备用水源和供水保障工作。
3.1.6 现场指挥部
在应急救援时,实行现场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为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有关应急预案,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指挥长担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总指挥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1)执行县应急委、县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依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物资保障组、群众转移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应急管理局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抢险救援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处置救援,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参与事件调查。
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资规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环境影响、天气预报、灾情影响等信息监测。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管控,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卫生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援,对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镇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或县民政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2 镇政府(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政府(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相关应急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在县应急委和镇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加强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安全巡查,做好信息报送和值班值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和安置安抚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辖区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做好灾后评估、灾情统计、汇总和上报,指导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3.3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安全巡查和警示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生产自救,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和安置安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受灾群众和本地区恢复生产生活。
3.4 其它应急组织机构
其它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单位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或镇政府(管委会)指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按照企事业主体责任为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生产自救,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企业职工安全转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灾后恢复生产生活。
4 应急准备
4.1 应急联动机制
4.1.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4.1.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军部队(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中央驻澄迈单位、省县双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 值班值守
各级应急组织机构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要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领导带班,应急机构负责人需24小时开机。
值班人员责任与要求:①值班人员的责任和要求。按照值班制度执行。②紧急期间值班人员的责任和要求。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工作动态,分析研究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根据需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做出指挥决策;根据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投入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上传下达,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政令畅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研究、拟定县领导深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4.3 预案修编与演练
4.3.1 预案编制
各镇政府(管委会)、村(居、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应针对本区域、本单位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和主要风险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
编制应急预案要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上级政府或部门和专家意见,与相关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意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应进行应急演练,检验评估应急预案的合法性、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
4.3.2 预案修订
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县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
4.3.3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县级综合应急演练。针对县内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重大输入性风险,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镇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演练。
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镇政府(管委会)、部门、单位,每年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桌面演练、实景模拟演练、沙盘演练或实战演练一次,全县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全县破坏性地震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组织演练评估,着重评估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现场人员应急处置表现、应急装备及设施的针对性与可靠性、应急保障能力等。
4.4 宣传教育培训
4.4.1宣传教育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应急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各类媒体平台、政务网和客户端等,向公众普及应急预案的信息、专线电话、自救互救、避难等应急常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
4.4.2 培训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做到合格上岗。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3)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共青团澄迈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各镇政府(管委会),各村(居)社区和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各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5 监测与预警
5.1 监测预测
5.1.1隐患排查登记
建立全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人员,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5.1.2 检查监控与隐患整改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个危险区域、各类危险源的分类分级管理、长效管理、检查和动态监控,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档案,全面推行风险评估。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立即或定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5.1.3 预防预测
各镇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其他区域可能影响本县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估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县相关部门。
5.1.4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信息的部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2预防预警
5.2.1预警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5.2.2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5.2.3 预警发布
(1)红色预警由县应急委向省应急委提出预警申请,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县政府发布或解除。
(2)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自行审批发布或解除,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3)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对外发布。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2.4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IV级)、黄色(Ⅲ级)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管委会)应急机构等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指令县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县应急管理专家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管理相关信息报道;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法及通讯方式。
发布橙色(Ⅱ级)、红色(I级)预警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管委会)应急机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2.5预警信息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时,县应急委根据事态的发展,报请县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
(2)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
(3)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
(4)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5.2.6 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响应
6.1信息报送
6.1.1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镇政府(管委会)应按规定将突发事件初始信息、预测预警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结案报告报送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发生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类信息,要及时上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类信息,要及时上报县公安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极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上报。
6.1.2 初始信息和预测信息报告
(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县应急信息报送平台和其它专门通信系统向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2)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所在镇政府(管委会)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12345、123110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专线电话等途径报警。
(3)建立和完善县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有效实现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无缝联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核实和综合研判,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咨询,评估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县应急委应当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政府通报。
(4)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或县应急委,并通报县应急委成员单位。
(5)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县应急委,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或事发镇政府(管委会)信息专报员承担。现场具体信息专报员确定后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应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6)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委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县应急委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委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通知省外事办公室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和续报。
6.1.3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初步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6.1.4报告时限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镇政府(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限时报送制度规定。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初报,再续报;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对于涉及到港澳驻县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县机构、人员或县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事件,县外事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局必须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委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外事办公室。
6.1.5 人员伤亡和失踪信息报送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发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县应急委。
6.1.6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县应急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6.2先期处置
6.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管控、疏导、分离等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迅速果断控制事态发展;收集现场信息,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6.2.2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县应急委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2.3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侨务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及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6.3基本响应与分级响应
6.3.1 基本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与相关部门会商,根据突发事件初始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上级政府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提出需启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县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3.2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Ⅲ级事件,启动县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Ⅱ级、I级事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全力参与并进行先期处置。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已明显减少的,可考虑降低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6.3.3 联合应急响应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县外发生涉及本县的突发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6.3.4 涉外应急响应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旅文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3.5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措施,启动镇政府(管委会)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随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核实与初步评估,并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镇政府(管委会)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县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由县应急管理局通报相关市县应急管理局;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6.3.6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立即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责成县政府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批准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军部队(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给予支援;
(5)分管副县长或县长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
(6)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县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和相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为县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迅速组织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物资和保障到位。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6.4 指挥与协调
6.4.1 研判决策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应急专家组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应急委决定。
6.4.2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及通报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应急委应将现场指挥部组成情况、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通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
6.4.3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查看事件发生现场;组织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县应急委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6.5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
当预测的突发事件造成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政府或其他市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6.6社会动员
县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
全县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县应急委提请县政府批准。镇政府(管委会)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政府(管委会)报请县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政府(管委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6.7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7.1 信息发布
县应急委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应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在启动应急响应1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应急委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6.7.2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县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县委宣传部参加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协助现场指挥部在24小时之内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6.8应急结束
6.8.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县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的申请。县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6.8.2县应急委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后,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县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继续完成。
6.8.3应急处置阶段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在1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阶段结束后,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生态环境、市政、人社、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县应急管理、人社、工会部门负责;伤病员救援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垃圾处理、道路清障、园林树木整理、市政设施维修等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7.2社会救助
7.2.1县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或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与发放,安置好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7.2.2县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或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捐款捐物,并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县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物资和资金补充。县审计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2.3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突发事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解决的,应为受害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组织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7.3社会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发单位理赔。各镇政府(管委会)、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提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4调查评估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和总结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县应急委,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或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城镇基础设施。
8 保障措施
8.1指挥、通信、信息保障
8.1.1应急指挥保障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政府(管委会)配合县应急委,建立县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各应急指挥岗位应明确接替顺序和人员,确保应急指挥连续。
8.1.2应急通信保障
县机要部门负责协调机要通信指挥保障。县工信科局要组织各通信运营商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通信的建议。以县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镇(管委会)、村(社区、居)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方式、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
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县应急委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要确保应急期间各救援组现场救援力量与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通信方式应建立应急备份。
8.1.3应急信息保障
建设完善县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完善县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8.2应急队伍保障
8.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澄迈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救援支队),由县应急委协调,承担综合救援任务。
8.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火山)救援、水上救援、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环境监测、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执法、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各镇政府(管委会)也要不断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队伍)的技能培训。
8.2.3应急救援突击队伍
驻军部队(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和民兵)是本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8.2.4社会应急队伍
各镇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澄迈县委、县红十字会、澄迈海蓝救援队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全县应急管理体系。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共青团澄迈县委牵头,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各镇政府(管委会)、县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8.3交通运输保障
8.3.1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县交通运输局、澄迈公路分局、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8.3.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县交通部门调用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政府或本部门制定的征用方案和驾驶员应急准备措施启用方案参与辖区内救援。
8.3.3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8.4物资保障
8.4.1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应急装备与备品备件的配置标准和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使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处于动态优化中。
合理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救援机械设备、监测仪器、交通工具、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药品及其它保障物资;根据实际状况,合理配置卫星通信设备、应急电源车等重要应急物资。
8.4.2县应急委可指定相关单位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根据需要协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对县现场救援物资进行有偿调拨和运输。
8.4.3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8.4.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上级部门、驻军部队(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其他市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急需时从外调入。
8.4.5必要时,县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8.5医疗卫生保障
8.5.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到达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8.5.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安排医护人员,组织实施救护。县人民医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共青团澄迈县委配合县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8.5.3在县人民医院基础上,规划建设镇政府(管委会),村(居)社卫生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8.5.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8.5.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共青团澄迈县委配合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疾病预防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8.6治安保障
8.6.1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负责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
8.6.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场所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8.6.3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村委会及居委会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8.7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8.7.1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全县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8.7.2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防护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
8.8经费保障
8.8.1县、镇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要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平台建设、应急预案修编及演练、应急宣传培训、救援设备更新、应急救援队伍补贴和征用物资补偿等。建立财政经费应急保障机制和应急救援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8.8.2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县政府、镇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开展损失评估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扶持措施。
8.8.3加强应急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8.8.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财物捐助。
8.9避难场地保障
8.9.1制定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各镇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县工信科局、县住建局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害发生时配合各镇政府(管委会)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8.9.2发挥现有应急避难场所作用
已建成的县综合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依托全县各中小学校、体育广场、公园等场所设立的临时避难场所,有关部门应规划投入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工作。
8.10法律规章保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执行。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司法局为县政府提供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意见。
8.11其他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县工信科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所有直接参与或支持应急行动的组织应成立专家组或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信息库和紧急联系方式,及时制定和完善现场救援预案,为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提供决策依据和措施,为提高全县综合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提供重要引擎。
9 监督管理
9.1 责任追究
9.1.1 政府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3)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命令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5)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6)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8)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1.2 基层组织责任追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3)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5)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9.1.3 个人责任追究
公民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服从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应急指挥调度,严重干扰妨碍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应急动员、应急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破坏干扰交通、通信、避难场所、救援装备、县政设施等应急保障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3)破坏干扰善后处理、社会治安、现场供应,造成较大损失的;
(4)编造、传播不实信息,蓄意滋事或恶意报复,造成社会较大负面影响的。
9.2 监督检查与奖励
9.2.1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各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应急工作检查考核,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要求,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9.2.2 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10 附则
10.1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县应急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4月7日发布的《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澄府〔2016〕31号)废止。
11.附录
11.1 澄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1)
11.2 澄迈县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2)
11.3 澄迈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3)
11.4 澄迈县应急委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1-4)
11.5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关系表(见附件1-5)
11.6 海南省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见附件1-6)
附件1-1
澄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一、自然灾害类
1.澄迈县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2.澄迈县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3.澄迈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4.澄迈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气象局牵头)
5.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6.澄迈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7.澄迈县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县水务局牵头)
8.澄迈县水库下游防洪应急预案(县水务局牵头)
9.澄迈县城镇防洪应急预案(县水务局牵头)
二、事故灾难类
10.澄迈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11.澄迈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12.澄迈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13.澄迈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14.澄迈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5.澄迈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6.澄迈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7.澄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18.澄迈县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19.澄迈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
20.澄迈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21.澄迈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22.澄迈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水务局牵头)
23.澄迈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县发改委牵头)
24.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25.澄迈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住建局牵头)
26.澄迈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住建局牵头)
27.澄迈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28.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
29.澄迈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
30.澄迈县手足口病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
31.澄迈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32.澄迈县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33.澄迈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34.澄迈县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35.澄迈县布鲁氏菌病处理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36.澄迈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37.澄迈县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38.澄迈县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委政法委牵头)
39.澄迈县互联网舆论事件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牵头)
40.澄迈县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人社局牵头)
41.澄迈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应急预案(县财政局牵头)
42.澄迈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财政局牵头)
43.澄迈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县教育局牵头)
44.澄迈县旅游文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旅文局牵头)
45.澄迈县基本蔬菜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46.澄迈县粮食和物质储备应急预案(县发改委牵头)
五、应急保障类
47.澄迈县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牵头)
48.澄迈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县水务局牵头)
49.澄迈县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50.澄迈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商务局牵头)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县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1-2
澄迈县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1-3
澄迈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4 澄迈县应急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
序号 |
单位 |
办公室电话 |
序号 |
单位 |
办公室电话 |
|
1 |
县委政法委 |
67621548 |
27 |
县统计局 |
67623247 |
|
2 |
县委宣传部 |
67623237 |
28 |
县市场监管局 |
67623939 |
|
3 |
县政府办 |
67622591 |
29 |
县林业局 |
67616979 |
|
4 |
县人武部 |
67623193 |
30 |
团县委 |
67620078 |
|
5 |
县发改委 |
67622198 |
31 |
县气象局 |
67623403 |
|
6 |
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
67629301 |
32 |
澄迈公路分局 |
67622546 |
|
7 |
县旅文局 |
67611375 |
33 |
县红十字会 |
67625362 |
|
8 |
县生态环境局 |
67698552 |
34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67601119 |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67623239 |
35 |
澄迈供电局 |
67612825 |
|
10 |
县工信科局 |
67623427 |
36 |
中国电信澄迈分公司 |
67623245 |
|
11 |
县商务局 |
67622200 |
37 |
中国移动澄迈分公司 |
31636001 |
|
12 |
县财政局 |
67622604 |
38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
36963382 |
|
13 |
县人社局 |
67615385 |
39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67611220 |
|
14 |
县教育局 |
67622690 |
40 |
澄迈宝泉供水有限公司 |
32282322 |
|
15 |
县卫健委 |
67623303 |
41 |
澄迈县金江镇 |
67623149 |
|
16 |
县公安局 |
67070043 |
42 |
澄迈县老城镇 |
67488300 |
|
17 |
县司法局 |
67622398 |
43 |
澄迈县瑞溪镇 |
67686033 |
|
18 |
县民政局 |
67612392 |
44 |
澄迈县永发镇 |
67662765 |
|
19 |
县住建局 |
67620307 |
45 |
澄迈县加乐镇 |
67368123 |
|
20 |
县交通运输局 |
67616659 |
46 |
澄迈县文儒镇 |
67379039 |
|
21 |
县审计局 |
67626188 |
47 |
澄迈县中兴镇 |
67351380 |
|
22 |
县水务局 |
67615253 |
48 |
澄迈县仁兴镇 |
67338011 |
|
2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6961825 |
49 |
澄迈县福山镇 |
67583245 |
|
24 |
县应急管理局 |
67633990 |
50 |
澄迈县桥头镇 |
67509378 |
|
67621434 (县地震局) |
51 |
澄迈县大丰镇 |
67518207 |
||
|
25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67633873 |
52 |
澄迈县金安(镇) 筹备组 |
36960005 |
附件1-5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关系表
|
序号 |
自然灾害类 |
应急主管部门 |
应急协管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属地单位 |
|
1 |
水利工程险情 |
县水务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2 |
水风旱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水务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县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3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县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
4 |
地震(火山)灾害 |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
5 |
地质灾害 |
县资规局、县气象局等成员单位 |
县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
6 |
森林火灾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
7 |
生物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生物灾害) |
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交通运输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县资规局 (林业生物灾害)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
8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员单位 |
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9 |
建设工程事故 |
县住建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
|
10 |
城县燃气、自来水供给事故 |
县住建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11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工信科局 |
县应急管理局、澄迈供电局等 |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12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
|
13 |
通信安全事故 |
县工信科局 |
三大运营商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
|
14 |
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县委网信办 |
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工信科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
|
15 |
旅游突发事件 |
县旅文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
|
16 |
农业生产事故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17 |
农机事故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序号 |
事故灾难类 |
应急主管部门 |
应急协管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属地单位 |
|
18 |
环境污染事件 |
县生态环境局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19 |
生态破坏事件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
20 |
大气重污染事件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
21 |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
22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委成员单位 |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
事发地镇政府 (管委会) |
|
23 |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委会成员单位 |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24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安委会成员单位 |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
25 |
烟花爆竹事故 |
安委会成员单位 |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
26 |
重大传染病疫情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27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涉及药品相关部门 |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28 |
药品安全事件 |
||||
|
29 |
重大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 |
指挥部成员单位 |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30 |
群体性事件 |
县委政法委 |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31 |
恐怖袭击 |
县公安局 |
成员单位 |
县反恐工作领导小组 |
|
|
32 |
重大刑事犯罪事件 |
成员单位 |
县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
|
33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委网信办 |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工信科局等 |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
34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政府办 |
县发改委、人行澄迈支行 |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
35 |
粮食安全事件 |
县粮食局 |
委员会成员单位 |
县粮食安全委员会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36 |
校园突发事件 |
县教育局 |
县公安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序号 |
事故灾难类 |
应急主管部门 |
应急协管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属地单位 |
|
37 |
消费领域群体性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
38 |
县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等 |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
事发地镇政府(管委会) |
注:1.本表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助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
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健全和实际情况变化,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助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附件1-6
海南省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地震灾害
|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
人员死亡(含失踪) |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
人口地区震级 |
|
|
特别重大 |
300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 |
1%以上 |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
|
重大 |
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
—— |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
|
较 大 |
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
—— |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
|
一 般 |
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
—— |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
〔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制表。〕
(二)地质灾害
|
地质灾害 等级 |
险 情 |
灾 情 |
||
|
需搬迁转移人数 |
潜在经济损失(万元) |
因灾死亡和 失踪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
|
特大型 (Ⅰ级) |
1000人以上 |
10000(万元)以上 |
30人以上 |
1000万元以上 |
|
大型 (Ⅱ级) |
500~999(人) |
5000~10000 (万元) |
10~29(人) |
500~1000 (万元) |
|
中型 (Ⅲ级) |
100~499(人) |
500~5000 (万元) |
3~9(人) |
100~500 (万元) |
|
小型 (Ⅳ级) |
1~99(人) |
500万元以下 |
1~2(人) |
100万元以下 |
〔注: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一次修订)制表。〕
(三)水灾
国标
|
水 灾 (国标) |
流域 |
河段堤防 |
水库 |
渍涝影响 |
台风 |
|
特 大 |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
—— |
|
重 大 |
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巷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
超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国。 |
|
较 大 |
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
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
—— |
强台风登陆 并严重影响我国。 |
|
一 般 |
数省(区市县)同时发生一般 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
大型水库出现险情。 |
—— |
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台风登陆并影响我国。 |
〔注: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1次修订)制表。〕
省标
|
水 灾 (省标) |
流域 |
河段堤防 |
水库 |
风暴潮 |
台风 |
暴雨 |
|
一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50年一遇或以 上洪水;某个市县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 发生100年一遇或 以上特大洪水或南渡江下游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
大、中型 水库已发生垮坝。 |
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 100年一遇及以上风暴潮。 |
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 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 |
|
二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或其主干堤防(不含南渡江下游)发生 决口。 |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有 可能发生垮坝。 |
海南省主要 潮位站出现 50年至100 年一遇(不 含)风暴潮。 |
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 |
|
三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 生10年一遇至 20年一遇(不含) 洪水;某个市县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 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
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 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
热带风暴将于 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省气象局 发布暴雨 一级预警。 |
|
四级响应 |
多个市县主要河 流同时发生5年至 1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主要河流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不含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
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
省主要潮位站出现10年至20 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
热带气压将于48小时登陆并影响本岛。 |
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二级预警。 |
〔注:依据《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9〕19号)制表。〕
(四)旱灾
国标
|
旱灾 |
受旱区作物受 旱面积占播种 面积比例 |
因旱农(牧)区临 时性饮水困难人口 占地区人口比例 |
城市干旱:因旱城市出 现缺水现象,供水量低 于正常需求量比例 |
|
特大干旱 |
>80% |
>60% |
>30% |
|
严重干旱 |
51%-80% |
41%-60% |
20%-30% |
|
中度干旱 |
31%-50% |
21%-40% |
10%-20% |
|
轻度干旱 |
≤30% |
≤20% |
5%-10% |
〔注: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1次修订)制表。〕
海南省干旱指标及等级划分
|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重度 干旱 |
特大 干旱 |
||||
|
主要 指标 |
连续无雨日(天) |
25~40 |
40~60 |
60~80 |
≥80 |
|||
|
降水量距平率 (%) |
30 天 |
-75~-85 |
≤-85 |
—— |
—— |
|||
|
60 天 |
-40~-60 |
-60~-75 |
-75~-90 |
≤-90 |
||||
|
90 天 |
-20~-30 |
-30~-50 |
-50~-80 |
≤-80 |
||||
|
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 |
15~30 |
30~45 |
45~60 |
≥60 |
||||
|
参考 指标 |
土壤相对湿度(%) |
60~50 |
50~40 |
40~30 |
≤30 |
|||
|
人畜饮水临时困难率(%) |
0.5~1.5 |
1.5~2.5 |
2.5~4.0 |
≥4.0 |
||||
|
河流来水量距平率(%) |
-10~-30 |
-30~-50 |
-50~-80 |
≤-80 |
||||
|
水库蓄水量距平率(%) |
-10~-30 |
-30~-50 |
-50~-80 |
≤-80 |
||||
〔注:①源自《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9〕19号);
②“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指标应以国家相关指标为准。〕
(五)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分级标准 |
||
|
人员死亡 |
重伤人数 |
受害森林面积 (公顷) |
|
|
特别重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000公顷以上 |
|
重大 |
10—29(人) |
50-99(人) |
100-1000(公顷) |
|
较 大 |
3-9(人) |
10-49(人) |
1-100(公顷) |
|
一 般 |
1-2(人) |
1-9(人) |
1公顷以下 |
〔注:依据《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3〕155号)制表。
(六)气象灾害
|
气象灾害标准 |
因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冰雹等造成: |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 |
|
重 大 |
10-29人死亡;或1千万-5千万元经济损失。 |
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线封闭 12小时(含)以上。 |
|
特别重大 |
死亡30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5千万以上。 |
—— |
〔注: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七)海洋灾害
|
海洋灾害 |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
其 它 |
|
重 大 |
10-29人死亡;或1千万-5千万元经济损失。 |
1.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
|
2.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
||
|
特别重大 |
死亡30人(含)以上;或5千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
3.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
〔注: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制表。〕
(八)生物灾害
|
生物灾害标准 |
||
|
重 大 |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 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 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 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 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 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 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
|
特别重大 |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
|
〔注: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制表。〕
二、事故灾难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
|
生产安全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 |
||
|
人员死亡 (失 踪) |
重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
|
特别重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以上 |
|
重大 |
10—29(人) |
50-99(人) |
5千万-1亿 |
|
较 大 |
3-9(人) |
10-49(人) |
1千万-5千万 |
|
一 般 |
1-2(人) |
1-9(人) |
1千万以下 |
〔注:省应急办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84号)制表。〕
(二)铁路突发事件
|
铁路 突发事件 |
死亡人数 (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
重伤/中毒 (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需要紧急转移铁路沿线群众(人数) |
铁路繁忙干线中断,经抢修无法恢复通车时间(小时) |
|
一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以上 |
10万以上 |
48Hrs以上 |
|
二级 |
10-29人 |
50-99人 |
5千万-1亿 |
5-10万 |
24-48Hrs |
|
三级 |
3-9人 |
10-49人 |
1-5千万 |
5万一下 |
6-24Hrs |
|
四级 |
1-2人 |
1-9人 |
1千万以下 |
—— |
6Hrs以下 |
〔注:(1)省应急办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0号)制表。《海南省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2〕73号)适用此标准;我省预案所称铁路突发事件是指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铁路运输中断(包括铁路轮渡停运)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海上突发事件
|
海上突发事件 |
死亡人数 (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
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
非客船、非危化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命安全造成的威胁 |
客船、危化品船 |
其他 |
|
一级 |
30人以上 |
载员30人以上 |
单船总吨:1万吨以上 |
发生非常严重事故危及船舶或人与生命安全 |
—— |
|
二级 |
10-30人 |
载员30人以下 |
总吨: 3千-1万吨 |
—— |
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
|
三级 |
3-10人 |
—— |
总吨: 5百-3千吨 |
—— |
—— |
|
四级 |
1-2人 |
—— |
总吨: 5百吨以下 |
—— |
—— |
〔注: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2 号)制表。〕
(四)民航飞行事故
|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
适用情况 |
|
特别重大 (一级响应) |
民航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
|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
|
|
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
|
|
军用航空器与民航器发生空中相撞。 |
|
|
外国民航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
|
我国民航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
|
重大 (二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
较大 (三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
|
一 般 (四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
〔注:①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1号) 制表。②重要地面设施是指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
(五)大面积停电事件
|
大面积 停电事件 |
省、自治区电网 (减供负荷) |
省会城市 (省/区)电网 (减供负荷) |
地级市 (设区)电网(减供负荷) |
县级市电网 (减供负荷) |
|
特大 |
负荷≥20000兆瓦:30%以上;负荷 5000—20000兆瓦:40%以上。 |
负荷≥20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
—— |
|
重大 |
负荷≥20000兆瓦:13%—30%; 负荷5000—20000 兆瓦:16%—40%;负荷1000—5000兆瓦:50%以上。 |
负荷≥2000兆瓦: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6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 电用户停电。 |
—— |
|
较大 |
负荷≥20000 兆瓦:10%—13%; 负荷5000—20000 兆瓦:减负12%—16%; 负 荷 1000—5000 兆瓦:20%—50%;负 荷<1000兆瓦:40% 以上。 |
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60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60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150兆瓦: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一般 |
负荷≥20000兆瓦:5%—10%; 负荷5000—20000 兆瓦:6%—12%; 负荷1000—5000兆瓦:10%—20%;负荷<1000兆瓦:25%—40%。 |
减供负荷10—20%,或15—30%供电用户停电。 |
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15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 负荷<15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注:依据《国家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制表。〕
(六)突发环境事件
|
突发 环境 事件 |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
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若干后果 |
|||||
|
死亡 人数 |
中毒 (重伤)人数 |
直接经 济损失 (元) |
疏散 转移 群众 |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
影响区域生态功 能,或破坏国家 重点保护物种 |
社会影响 |
|
|
特别重大 |
≥30 人 |
≥100 人 |
1亿元以上 |
≥5万人 |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
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 |
|
重大 |
10-29人 |
50-99人 |
2千万 - 1亿元 |
1-5万人 |
县级城市 |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
造成跨省影响 |
|
较大 |
3-9人 |
10-49人 |
500万 -2000 万 |
5千 -1万人 |
乡镇 |
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
造成跨市(设区)影响 |
|
一般 |
1-2人 |
1-9人 |
500万以下 |
5千人以下 |
——— |
——— |
造成跨县纠纷,引起一般 性群体影响 |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4号)制表。〕
(七)辐射事故
|
辐射 事故 |
放射源丢失、 被盗、失控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
放射性物质泄漏 |
其它 |
|
特别 重大 |
Ⅰ、Ⅱ类丢失、 被盗、失控并造 成环境辐射污 |
导致3人以上 (含3人)急性死亡 |
造成大范围严重 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
对我省可能或已经造成 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 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 |
|
重大 |
染后果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导致1-2人急性死 亡或10人以上急性 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 |
故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
发生的辐射事故 —— |
|
较大 |
III类放射源 丢失、被盗 |
导致1-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造成小范围辐射 污染后果 |
—— |
|
一般 |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
铀矿冶炼、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海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56号)制表。〕
(八)大面积通信中断事件
|
大面积 通信中断 |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 引发或可能引发: |
|
特别重大 |
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
|
重大 |
本省10个以上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
|
较大 |
本省2-9个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
|
一般 |
本省1个市县通信中断 |
〔注:依据《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琼府办〔2015〕177号)制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
肺鼠疫、肺炭疽 |
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
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 |
—— |
|
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发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
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
1个县(市)内发现发生病例 |
—— |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即14天内发生 2起及以上本地聚集性疫情或确诊病例20例以上的市县(区) |
即14天内发生本地聚集性疫情或确诊病例 10-20例(含20 例)的市县(区) |
即14天内无本地聚集性感染且确诊病例9例(含9例)以下的市县(区) |
|
|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
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
在一个县(市)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
新发传染病、输入性传染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
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
||
|
烈性传染病病原体丢失、传播 |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
—— |
—— |
|
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 |
—— |
出现人员死亡 |
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 |
|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
腺鼠疫 |
—— |
1个市(地),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20例以上/波及2个以上市(地) |
一个县(市),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
1个县(市)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
|
霍 乱 |
—— |
1个市(地)1周内30例以上/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
一个县(市)1周内发病10-29 例/ 波及2个以上县(市)/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
1个县(市)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
|
乙类、丙类传染 病 |
—— |
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
1周内在一个县(市)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
—— |
|
食物中毒 |
—— |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
|
急性职业中毒 |
—— |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死亡 4人以下 |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
|
其它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
|
输入性传染病例等其它特大事件 |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
|||
〔注:①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9号)、《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1〕133号)制表。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 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突发动物疫情
|
突发动物 疫情 |
特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
高致病性 禽流感 |
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 或在1 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续发生疫情。 |
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有 20个以上疫点,或者5—9个县(市)连续发生疫情。 |
在21日内,在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
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
口蹄疫 |
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
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
在14日内,在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
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
疯牛病等 人畜共患病 |
动物爆发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
—— |
—— |
—— |
|
猪瘟、 新城疫 |
—— |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
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
牛瘟、 牛肺疫等 |
—— |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
—— |
—— |
|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
—— |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内呈爆发流行。 |
|
其他 |
—— |
——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
—— |
|
农业部认定。 |
农业部或省级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市(地)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县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注:依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制表。〕
四、社会安全类
|
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1 群 体 事件 |
(1)一次参与人数 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1)参与人数在1000-5000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
|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
—— |
||
|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
(2)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
||
|
(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
(3)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
||
|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
(4)造成3-10人死亡,或10-30人受伤群体性事件; |
||
|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5)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 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
|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
(6)参与人数200-500人,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
||
|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
—— |
||
|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区域的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 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
||
|
(10)其它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
|
2 金 融 突 发 事件 |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
|
|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
||
|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
—— |
||
|
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3 影响市场稳定事件 |
(1)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县(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
(1)在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
|
(2)在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2)在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
|
(3)在数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 |
||
|
4 恐怖袭击事件 |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
||
|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
|||
|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 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
|||
|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
|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怖的; |
|||
|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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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刑事案件 |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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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
(2)劫持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以上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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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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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 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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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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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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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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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5 刑事案件 |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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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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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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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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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涉外突发事件 |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 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
(1)一次事件造成10-30人死亡,或50-100人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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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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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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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