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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5/08/31 1.6w 阅读 78 点赞

澄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需要,全面提高澄迈县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海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澄迈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总体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专业高效,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科技支撑、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澄迈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与预案管理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澄迈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澄迈县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澄迈县应对或参与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通过对全县各行业领域主要风险因素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和全县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全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事件、旅游安全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感染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职业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等能源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供应与市场稳定事件、粮食安全事件、突发舆情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民族宗教事件、涉外事件、涉港澳台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4.3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和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一)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和县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单位、属地镇政府负责前期应对。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县委、县政府负责负责前期应对。

(三)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本县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或者提供支援。

1.5响应分级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已知突发事件现实结果、初判事件级别、处置难度、应急处置能力和研判的可能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属地镇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层面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和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三)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通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级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

四级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决定。

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二级响应。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镇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县委、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四)乡镇应急预案:是乡镇党委、政府为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而编制的应急预案。

(五)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1.6.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一)应急工作手册。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编制配套的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编制部门应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总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工作手册。

(二)实施行动方案。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机制并明确应急工作职责。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行业副县长或主要牵头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具体组成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县委、县政府指定。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二)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工作;

(三)组织指挥本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的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提请省委、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

(四)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五)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六)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七)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县级主要牵头部门,办公室主任一般由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二)落实本指挥机构决定,组织、协调本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三)在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牵头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四)负责牵头建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六)负责本指挥机构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七)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八)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九)承担本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工作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组织实施,分别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本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等。

2.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同时启动多个同级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建联合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联合处置;需要与相邻地区联合应对突发事件,上级党委和政府未启动应急响应时,相邻地区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由参与处置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指挥长,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2.5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善后恢复等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编制、修订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明确办事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强化应急管理职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等可参照县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等应依法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

2.6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根据需要,由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由政府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前方工作组,下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后,县委、县政府应当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并建立与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联通机制。

现场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部应实行“行政协调”和“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视情增减或合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的牵头和参与协作部门,细化工作分工和具体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等。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事态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医疗卫生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等。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保障等。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核查重点人员信息;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突发事件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等。

调查评估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责任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2.7专家咨询组

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邀请专家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专家研究全县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运行机制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一)县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风险实现差异化监督管理。县委、县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分析公共安全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二)县委、县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要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通报。

(三)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

3.2.2预警

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完善镇、县两级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二)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或有关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锣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或预警发布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三)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2)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4)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7)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8)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事件应对措施准备等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9)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措施:

(1)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6)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四)预警变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要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县委、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乡镇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一)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立即向事发地镇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二)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信息报告遵循“一事一报、随发随报、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的原则,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保障重要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中,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报送县委、县政府的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做到“首报迅速、续报准确、终报完整”。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应急处置救援情况等。

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视情况可多次进行,多次进行的续报要对报告编号并注明日期和具体时间。

终报:是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四)县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各镇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五)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外国机构,或影响到境外的涉外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信息报告要在规定时限内,一般通过政务值班工作系统或传真等方式书面报送,重大以上突发事件视情况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行以信息或电话方式口头报告,后续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通过非电话、口头、当面呈交方式报告信息后,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3.3.2先期处置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受影响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威胁人员并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伤病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二)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事发地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各自职责,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信息。

(四)在境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省人员、机构或单位的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3启动分级响应

县委、县政府接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立即启动相应层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4指挥与协调

(一)组织指挥。县委、县政府及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导镇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须及时上交指挥权,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二)现场指挥。上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机构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协同联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向现场指挥部申报,并服从统一指挥。具体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实际,明确各方队伍调动、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联动机制。

3.3.5基本处置措施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人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手持设备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害、被困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并妥善安置,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卫生处置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输油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者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向单位、个人依法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医疗、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5.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除采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后的有关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防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2.紧急调用、征用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

3.控制现场,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调查、采样、分析、检测;必要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相关人员并妥善安置或者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区域实行封锁。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6.必要时,对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应急控制、检验检疫措施。

7.对传染源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8.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按规定转诊;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单位,应当共同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类应急预案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四)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一)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适时、适度的原则。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要快速反应,按规定权限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时,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3.3.7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履行统一领导指挥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

3.4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制定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司法援助和理赔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者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劳务的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一)县委、县政府应当健全恢复重建机制,加大统筹力度,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二)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三)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或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事发地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可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提出援助请求,上级党委和政府根据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省委、省政府援助的,由县委、县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4.3调查与评估

(一)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原则,各级突发事件分别由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党委和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出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配合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县委、县政府应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3.4.4社会救助

(一)县民政局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县民政等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各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坚持捐赠款物“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四)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捐赠的救助款物。

(五)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七)县政府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一)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镇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二)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公安、水务、气象、电力、通信、网信、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三)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参与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党委和政府(金江镇、老城镇、大丰镇、桥头镇)、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鼓励、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建立健全政社、政企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4.2财力支持保障

(一)县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二)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地区,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请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县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三)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及时研究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补助政策。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五)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支持保险企业创新开发相关应急险种,推动为各类应急队伍购买应急救援相关保险。

4.3物资装备保障

(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共享调拨机制。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建立健全重要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二)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救灾物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

4.4医疗卫生保障

(一)县卫生健康部门在120指挥体系基础上健全完善全县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会同乡镇政府,实现县、镇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二)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保障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四)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5交通运输保障

(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

(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紧急情况下应急运输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县、镇两级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三)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航空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6人员防护保障

(一)县委、县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者其他安全地带。

(二)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治安保卫保障

(一)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突发事件发生地属地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应急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工程,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联络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发展改革、电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及时抢修恢复。

4.9基础信息保障

(一)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二)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4.10社会动员保障

(一)县委、县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二)县委、县政府可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4.11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场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避难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施、场地作为临时避难场所。避难场所、防护工程应当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4.12科技支撑保障

(一)县委、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应急科技项目攻关;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鼓励和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二)充分促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深度融合,建立覆盖全域的立体化监测预警体系,建成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构建先进强大的应急数据支撑体系、打造智慧协同的应急业务应用体系,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三)县应急管理局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推进县、镇两级应急指挥平台与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的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保障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规划与编制

(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二)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三)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五)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一)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县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报县政府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与县政府预案相衔接,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5.3预案备案与发布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乡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委、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局;

(二)专项应急预案报县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县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

(五)各部门应当落实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应急预案(非涉密)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5.4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二)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党委和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等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乡镇党委和政府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5.5预案评估与修订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四)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责任与奖惩

(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和未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公民按照属地党委和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7附则

(一)本预案涉及的县镇两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二)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架构图

2:主要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编制牵头部门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