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源头管理工作,给陆生野生动物创造一个安全的栖息和繁衍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在我县行政区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澄迈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弓、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大铁夹、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猎捕手续。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禁止出售、收购禁猎对象野生动物或者其标本,禁止向危害生物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禁猎对象野生动物资源,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资源的线索,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电话:0898-67616929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898-67633873
县林业局电话:0898-67616993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2日施行,有效期5年。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