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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澄府〔2024〕13号)

2024/02/01 4.6k 阅读 537 点赞

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4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

澄府〔2024〕13号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群众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我县烟花爆竹管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重点时段: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节假日期间。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放区: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含金安墟)、金江镇太平墟、金江镇长安墟、金江镇山口墟、金江镇美亭墟、文儒镇石浮墟、永发镇新吴墟(永跃居)(详见附图)。

(二)禁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及外延50米范围、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禁放区以外实施限放

(一)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二)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6时至22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四、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五、倡导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请广大群众和游客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

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举报电话

欢迎广大群众和游客向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67633873”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电话、“67633771”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澄迈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附图4

附图5

附图6

附图7

附图8

附图9

附图10

附图11

附图12

附图13

附图14

附图15

附图16

附图17

附图18

附图19

附图2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